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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北中院:6人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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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8 10: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海北中院”消息, 1月5日,海北中院依法公开宣判1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6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到十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此次公开宣判邀请门源县职业技术学校师生代表、妇联工作人员、部分村委会干部及上诉人亲属共50余人参加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6人为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犯罪动机卑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结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年龄、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的决心。

法官寄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奸淫幼女,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关爱!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影响被害未成年人心理、性格、智力、认知能力等多方面的正常发育,人民法院始终坚定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立场,坚决依法严惩。在此呼吁,全社会切实增强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识,避免出现“灯下黑”的保护死角,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家庭、学校要共同普及相关防范知识和法律知识,提升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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